《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现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等九类情形,将视情进行约谈。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形下的约谈对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2014年以来,针对环保工作不力等问题,环保约谈力度逐渐加大,约谈成效较为明显,主要约谈对象为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此次首次明确将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纳入约谈之列。
九类情形将被约谈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生态环境部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点企业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与之前的约谈暂行办法相比,约谈对象增加了“重点企业负责人”,显然这与近年来环保督察涉及一些重点企业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约谈情形”中明确,经生态环境部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九类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包括:对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或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行政区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同时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环保“一刀切”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生态环境部也曾多次就“一刀切”行为提出严厉批评,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是首次拟将“一刀切”问题纳入约谈情形。
此外,生态环境部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区域限批、责任追究、刑事处理等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