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通知要求,2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排部署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辐射安全。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医疗机构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宣传告知相关政策,主动为医疗机构提供辐射安全和防护等相关咨询服务,在确保辐射安全前提下,为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对辖区内医疗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应延后到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进行。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统计辖区内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用于肺炎诊断的X射线影像设备投入和使用情况。对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相关设备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为医疗机构补办相关手续,做好许可服务。